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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

為實現「開放政府、全民參與、公開透明」之理念,並回應本市議會第12屆第6次定期大會民政委員會預算審查會議有關期許本府擴大獎勵全民監督市政之附帶意見,本府已修正「臺北市政府獎勵檢舉貪污瀆職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更名為「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修正內容並以「降低給與獎金門檻」及「擴大獎勵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其罪名及犯罪主體之範圍」為兩大主軸。 「降低給與獎金門檻」部分,增訂於檢舉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即給與獎金新臺幣(下同)五千元;另原規定檢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者,給與獎金每案五千元修正提高為三萬元。 「擴大獎勵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其罪名及犯罪主體之範圍」部分:
一、擴大獎勵檢舉罪名方面,原規定僅列舉刑法瀆職罪章部分罪名,茲增列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故意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再修正規定增列刑法偽造文書罪章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八條等罪名,並將獎勵範圍限於檢舉與本府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等相關連者;又為維護本府辦理政府採購之公正性,同時防堵採購承辦人員可能一併涉入之貪瀆風險,爰將本府各機關(構)辦理採購案件而涉及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之刑事案件亦納為獎勵檢舉之罪名。
二、擴大獎勵被檢舉之犯罪主體方面,由原規定限於「本府公務員」修正擴增為「本府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及「其他參與本府採購案件涉犯政府採購法刑事案件之人」。 本修正要點自107年6月1日生效,請各位市民朋友勇於揭弊,共創雙贏之清廉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