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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所開放藝術文化走廊展示區展覽作業規定
一、為帶動本區藝文風潮,並鼓勵區民勤於創作,特於本所闢置藝術文化走廊,並訂定本規定。
二、本所藝術文化走廊所展示作品為熱心推廣藝文活動人士無償提供,展後依其個人意願收回或贈予本所懸掛辦公室供洽公民眾欣賞。
三、團體班隊或個人提供本所藝術文化走廊展示之作品以一個月為一期輪流展出。
四、藝術文化走廊作品陳列與平日之維護由本所秘書室負責辦理。
五、本注意事項陳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貳、本所藝術文化走廊場地概況
一、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例假日不開放)。
二、地點:112-023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30號4樓。
三、服務電話及聯絡人:
  02-2891-2105分機204秘書室吳小姐,傳真:02-2892-4888,電子信箱aq5379@gov.taipei。

參、申請方式:請填具參展申請書後以郵寄、傳真或email申請皆可。本所網頁可下載表格。

肆、申請注意事項:
1.展出日期請參考本所網頁或來電洽詢,以3年內為限,例如110年1月可申請至113年1月以內之檔期,以此類推。囿於本所展出檔期,相同展出團體/個人一年展出1次為限。
2.本所僅以無償提供展覽場地為原則,其他諸如場地之布置,展覽品之保險、運送,請參展者自行處理。
3.每檔展出時間為1個月為原則,本所可視情況安排。展覽場地如遇本所重要特殊公務需使用時,得由本所另行通知安排展覽檔期。
4.確定展出日期後,於展出前1個月將展出簡介及作品照片2至3張以e-mail或郵寄方式送達本所,以便本所進行相關作業。
5.藝術文化走廊之布置以整齊、美觀為原則。為維護展覽場地,請使用本所提供之升降式掛勾懸掛作品展出,勿以圖釘或膠帶黏貼,以免毀損牆面。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及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請參展單位於展覽前派員至本所了解展覽場地。
6.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展出前3個月通知本所辦理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