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辦理。旨案標的已完成古蹟指定程序,並公告為直轄市定古蹟,請各區公所協助張貼公告於公佈欄30日。
113-10-30
113-11-28
臺北市北投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