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答 |
宗教(祠)財團法人相關問答宗教(祠)財團法人申請設立之條件為何? | 1.以捐助不動產方式成立財團法人: (1)在本市具有不動產一棟(筆)(含土地及建物)以上。 (2)該全部不動產無設定抵押登記或其他負擔者。 (3)該全部不動產經不動產估價金額達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者。 2.以捐助基金(現金)方式成立財團法人宗教(祠)基金會,其設立基金最低標準為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 3.新設立財團法人之寺廟須先完成寺廟登記。
4.財團法人寺廟教會或財團法人宗教基金會,其不動產及主事務所均須符合本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則及建物合法使用之相關規定。 |
宗教財團法人設董事人數是否有限制? | 宗教財團法人設董事應為奇數,不得超過31人,不得少於5人。 |
宗教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應如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法人會計年度自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並應於年度開始前3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年度終結後3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執行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宗教財團法人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文件? | 1.申請書(應註明申請人代表連絡電話、住址)、捐助暨組織章程、捐助財產清冊(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加蓋法人圖記)及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非屬臺北市轄區範圍者,應檢附含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或定期存款證明、捐助證明書(含捐助人簽名及蓋章)、捐助人指定書(指定第一屆董、監事)或籌備會議紀錄(通過捐助章程及依章程規定選舉董、監事並通過年度預算及業務計畫書)、第一屆董事會紀錄(選舉董事長)、願任董監事同意書(全體董監事共具一份同意書或一董監事一份同意書均可)、董監事名冊(應註明任期之起訖年月日)、法人及董監事印鑑式(應填註法人名稱、加蓋法人圖記並由各董監事逐一簽名加蓋印鑑且填註提出日期)、董監事身分證明(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年度業務計畫書(應註明年度且應包含目的、業務項目、業務計畫完成期限、所需經費及來源、預期績效等並加蓋造報人印章及法人圖記)、年度預算書(加蓋會計、製表人、負責人印章及法人圖記)、不動產鑑價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週鄰同意書、現狀表、現況照片、沿革、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關係者,未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切結書;設有監察人者,其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之切結書。(宗祠財團法人需檢附)、捐助人同意於法人完成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承諾書。(宗祠財團法人需檢附)
2.以上除法人及董監事印鑑式一式5份外,其餘各項為一式4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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