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替代役

替代役相關問答
替代役役期多久?1.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
(1)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2)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3)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4)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役期為3年。
2.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
(1)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者,國內服勤役期為6個月,國外服勤役期為10個月。
(2)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6個月。
(3)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
(4)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
(5)常備役體位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6個月。(替代役體位役男,不得申請服研發替代役。)
3.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
(1)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2)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3)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2個月。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條件為何?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已畢業並完成體檢其體位常備或替代役體位者,得檢具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並以戶籍所在地一個小時車程的單位服勤,返家住宿為原則:
1、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2、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3、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4、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5、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上述「役男及家屬年齡」之計算,應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因個案情況不同,而有不同的應備文件詳情請洽承辦人。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服勤單位為何?自107年起以分發至警政署及消防署所屬單位為原則。

業務連絡人:

替代役徵集:張課員,電話:02-2891-2105分機307。

家因替代役申請:吳辦事員,電話:02-2891-2105分機312。